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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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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归属有什么问题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21 15:56:58 阅读次数: 7
一、孩子抚养权是否可以轮流抚养

在我国,孩子抚养权可以轮流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轮流抚养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要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尊重其真实想法。其次,双方需具备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条件、教育背景等,能够为子女提供稳定且适宜的生活环境。再者,要确保轮流抚养的安排具有可操作性和稳定性,避免频繁变动给子女带来不利影响。 比如,父母双方可约定在一段时间内,一方负责子女的日常生活照料、教育等,之后再由另一方接手,如此循环,以保障子女能在不同阶段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与照顾,同时也平衡了父母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

二、孩子抚养权归属有什么问题

孩子抚养权归属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年龄影响: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能力考量: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判断哪方更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 特殊情形:若一方存在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会降低。此外,若双方抚养条件相当,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长期照顾孩子且有能力继续照顾的,可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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