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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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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是否应出生活费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21 15:56:00 阅读次数: 10
一、离婚后女方想要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办

离婚后女方想要抚养孩子,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若双方能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孩子由女方抚养,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若协商不成,女方可向法院起诉争取抚养权。起诉时,要收集对自己有利证据,如自身经济状况良好、有稳定住所和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生活和教育条件;孩子长期与自己共同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男方存在不良嗜好或其他不适合抚养孩子情形等。 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若孩子已满八周岁,还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女方是否应出生活费

离婚后女方是否应出生活费需分情况而定。若涉及孩子抚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此时女方若不直接抚养孩子,就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若针对离婚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生活费,在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负担能力时,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所以女方若符合该情形且对方有能力,也可能获得对方给予的生活费;若不符合,通常不存在支付对方生活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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