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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未婚生育两个孩子如何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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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两个孩子如何离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9 17:32:56 阅读次数: 24
未婚生育不涉及“离婚”,而是解除同居关系。对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如下处理:

子女抚养:双方可协商确定抚养权归属,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法院会依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判决,综合考虑双方抚养能力、条件等因素。一般两周岁以下子女随母方生活居多,两个孩子可能一方抚养一个。

财产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先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按贡献大小等比例分割。比如双方共同购置房产,若能证明各自出资比例,按比例分;不能证明则一般均等分割。

需注意,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支付抚养费。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等多种劳动争议,适用本法。未签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本质是对劳动关系及权益的争议。

在这种争议中,劳动者需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一般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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