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婚前财产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有效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婚前财产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有效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3 14:45:02 阅读次数: 15
一、婚前财产部分赠与有效吗

婚前财产部分赠与通常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将其部分赠与他人。

不过,该赠与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需满足一定条件。一是赠与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认识赠与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二是赠与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是赠与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此外,若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可能影响赠与的效力。例如房产赠与,未办理过户登记,赠与不发生物权转移效力,但赠与合同仍可能有效。

二、婚前财产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有效吗

婚前财产附条件赠与未达成条件,赠与一般不生效。根据《民法典》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时生效。若赠与合同中所附条件未达成,赠与行为未生效,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但如果所附条件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件无效,不影响赠与合同本身效力。若赠与人已将财产交付受赠人,之后发现条件未达成,在财产权利转移前,一般可撤销赠与;若财产权利已转移,需符合法定撤销情形,如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等,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

上一篇:没有上一条记录
下一篇:婚后财产分配遵循的规则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