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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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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离婚撤诉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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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撤诉六个月内又起诉法院怎么判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14 13:56:29 阅读次数: 6
一般情况下,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会受理并进行审理。新情况是指在撤诉后出现了原来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变化;新理由是指基于新发生的事实产生了新的离婚理由。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判断。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反之,则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需注意,具体判决结果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但如果撤诉六个月后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是可以再次起诉的。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需由法院审查认定。比如,在此期间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或者出现了新的感情破裂的事实等。新情况、新理由是打破六个月限制的关键因素。若不存在新情况、新理由,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再次起诉的离婚请求,目的是维护司法秩序的稳定性,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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