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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订婚后一方反悔,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经调解全额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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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袁某甲诉陈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订婚后一方反悔,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经调解全额返还彩礼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30 13:07:29 阅读次数: 3
【基本案情】

2021年,袁某与陈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22年3月,双方举行订婚仪式。订婚仪式当日,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后袁某与陈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恋爱关系破裂。订婚前后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袁某及袁某某起诉要求陈某、王某返还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袁某父亲袁某甲向陈某母亲王某给付彩礼66000元,袁某及实际给付彩礼的袁某甲均是适格的原告,陈某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王某均是适格的被告。袁某与陈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未共同生活,亦未孕育子女,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陈某、王某一次性返还袁某、袁某甲彩礼66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仅举行订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未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的当事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法明理,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女方全额返还彩礼,不违背公序良俗,亦有助于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对于规范高额彩礼,倡导文明婚俗,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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