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某通过婚姻介绍所结识付某某(女),双方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立婚约。结婚前,王某某给付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彩礼款130000元,并与侯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如女方反悔给男方现金130000元,如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王某某与付某某于202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仅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后王某某以女方未遵守婚前协议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付某某返还全部彩礼。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某与付某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因家庭琐事分居,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王某某曾于2022年2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诉,双方至今未能和好,现王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付某某离婚,态度坚决,双方夫妻感情已无挽回的余地,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王某某与付某某母亲签订的彩礼返还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与付某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案涉彩礼数额过高,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返还彩礼91000元。判决:王某某与付某某离婚;付某某及第三人侯某某共同返还王某某彩礼款91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付某某的母亲侯某某在收取高额彩礼后,与王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女方反悔返还彩礼,男方反悔,女方分文不退,实质上是以高额彩礼退还为代价限制婚姻自由,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亦有悖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王某某据此协议要求返还全部彩礼的诉请不应当支持。130000元彩礼远超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亦给王某某家庭造成了较重的经济负担,属于数额过高,结合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及付某某与母亲侯某某共同收受彩礼的情况,人民法院酌定付某某及其母亲侯某某返还彩礼91000元,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打击规制借高额彩礼非法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