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遭受家暴,如何用证据筑起法律“防护墙”?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遭受家暴,如何用证据筑起法律“防护墙”?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23 16:28:54 阅读次数: 11
面对家暴,沉默非良策,证据是护盾,那么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哪些证据呢?近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

  小露(化名)与肖某(男)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肖某多次对小露实施家庭暴力,囿于法律认知和社会传统心理等因素,小露此前不愿诉诸公权力解决。2024年11月的一天,肖某喝醉酒回家后与小露发生激烈争吵,并殴打小露,对小露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小露的妹妹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次日小露到医院就诊,后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

  法院经审查认为,小露向法院提交了拍摄的面部淤青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等证据,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证明肖某对小露实施了家庭暴力,小露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小露未来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法院为小露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民事裁定书:一、禁止被申请人肖某对申请人小露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肖某骚扰申请人小露及其亲属。如被申请人肖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一旦遭遇家暴,建议受害者:

  一是及时报警,主动求助。既可以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寻找机会及时报警,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家暴告诫书,也可以在事后及时向妇联、村(居)委会等有关组织或单位求助,并保留记录。

  二是保留证据,就诊验伤。受害者一定要保留受伤图片、视听资料、诊疗记录,以及施暴者曾经出具的保证书、威胁短信、双方就事件处理的书面协议书等文件,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为夫妻相互扶养义务加“典”保护
下一篇:一方患病致生活困难,离婚时能否主张经济帮助?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