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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要回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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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是什么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14 16:27:18 阅读次数: 23
 一、离婚一年后还可以要回抚养权吗
  离婚一年后,还有可能是可以要回抚养权的,但具体是否能够实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1.如果一方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或者另一方具备更优越、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条件,那么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权是有可能的。

  2.如果存在以下情形,都可以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1)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况。

  3.如果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也可以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二、要回抚养权的优先条件是什么
  要回抚养权的优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这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如果变更抚养权能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变更。

  2.抚养方的实际能力和条件:包括抚养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到子女的成长和发展。

  3.子女的意愿:如果子女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那么他们的意愿也应该被考虑在内。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子女的意愿是决定性的,但它是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4.其他特殊情况:如上述提到的已做绝育手术、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也可以作为要回抚养权的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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