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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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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后抚养费是怎么给的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12 18:30:24 阅读次数: 23
子女离婚后,抚养费的给付通常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以月或固定金额为单位。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如子女有特殊需求、直接抚养方实际支出较多等。 4.支付方式可协商确定,一般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支付或按季度、年度支付。 5.支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子女离婚后监护权的归属问题,需依据不同情形具体分析,详情如下: 一、未成年子女监护权不变 父母离婚时,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父母双方的监护权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 也就是说,父母双方依旧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在法律层面上,对子女都负有监护职责。 在实际生活里,会确定子女随一方直接生活。 这一方通常会在子女的日常生活中投入更多精力,比如负责孩子的饮食起居、接送上学等日常照顾事务。 二、直接抚养权的确定原则 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一般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具体来说: 1.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 因为这个阶段的孩子通常更需要母亲的悉心照料,母亲在哺乳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 比如双方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抚养条件,像是否有充足的时间陪伴孩子等。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时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想法值得被重视。 三、特殊情况的考量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可能无法很好地照顾孩子;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那么另一方获得直接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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