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离婚分割财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分割财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8 11:35:25 阅读次数: 16
一、离婚分割财产必须要给对方吗

离婚分割财产并非必须给对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平等处理,但会考虑多种因素。

若财产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规定,该财产属于个人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无需分给对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均等分割,但也会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比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情形,法院可能会少分或不分财产给过错方。另外,若双方有合法有效的财产约定,如约定婚内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应按约定执行。所以,离婚分割财产是否要给对方需结合财产性质、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判断。

二、离婚分割财产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比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若离婚时无法协商分割,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居住需求等因素进行判决。又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其盈利部分也属于共同财产,需依法分割。总之,离婚财产分割旨在公平合理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上一篇:离婚子女有没有权分得财产
下一篇:离婚回迁房法院怎么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