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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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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有一方不离怎么处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7 10:42:44 阅读次数: 15
若夫妻一方想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想离婚的一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首先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如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对方家暴或出轨等证据。法院受理后,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

常见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需注意,提起离婚诉讼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整个过程要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若夫妻离婚时有一方转移财产,另一方有多种应对措施。首先,可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进一步转移隐匿财产。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其次,对于已转移的财产,可通过调查取证来确定其去向及现状。一旦查实,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转移财产的一方可少分或不分。若离婚后才发现对方转移财产,也可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注意收集对方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比如银行转账记录、房产过户登记等,以便在后续法律程序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夫妻共同财产能依法公平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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