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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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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7 10:41:21 阅读次数: 30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财产方面,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双方同居期间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子女抚养上,婚姻无效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抚养权归属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需负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总之,婚姻无效后,双方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依法律规定处理,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重婚。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下后缔结的婚姻无效。

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违反此规定的婚姻无效。

三是未到法定婚龄。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需经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旦婚姻被判定无效,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比如财产方面,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问题,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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