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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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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6/14 8:52:20 阅读次数: 2
     一、离婚后孩子归女方,男方还能争取回来吗
  离婚后,若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在一定条件下仍然有可能争取回抚养权。

  1.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变更子女的抚养关系。如果协议不成,男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变更抚养权,但这需要满足一些法定的情形。

  2.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女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男方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3.如果女方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其他情形,如虐待、遗弃子女等,男方同样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因此,离婚后孩子归女方并不意味着男方永久失去抚养权,他仍有机会在特定条件下争取回抚养权。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条件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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