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期间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具体情况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若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实践中,需结合债务用途、金额大小、夫妻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若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经营投资等产生的债务,通常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如一方恶意举债、用于个人挥霍等,一般为个人债务。 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算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尚未解除,仍在存续期间。
但存在例外情形,若遗嘱中明确指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那么即便在离婚诉讼期间继承,也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判定离婚诉讼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是否为共同财产,关键在于看有无遗嘱明确指定归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