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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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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间隔六个月日期怎么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8/6/5 15:54:54 阅读次数: 951
起诉离婚间隔六个月日期怎么算?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起上诉。你所说的“判决生效6个月再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可能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重新向人民法院起诉(通常其他案件应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诉),但这种重新诉讼要受到法定要件的约束。具体规定为:1自原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可重新起诉;2自原审判决生效起算,已满六个月的,无论是否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均可重新起诉。换句话说,原判生效六个以内,原告重新起诉必须要有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若无新的事实、新的理由,原告则必须待到生效后六个月以后,才能重新起诉。在此,有必要强调的二点是:1上述关于重新起诉的限制性法律规定,是针对生效判决的原告而言的,生效判决中的被告则不受此限;2上述法律法规也适用于原告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果你再次重新起诉并坚决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将作一律判决离婚处理。
另外,需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时间60天。
判决书经公告送达后,开始计算判决生效时间。经15天对方未提起上诉,则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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