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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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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与婚前赠与怎么区分的?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9/21 23:32:14 阅读次数: 647

1、彩礼与婚前赠与怎么区分的?

  “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而婚前赠与可以分为婚前附属条件的赠与和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婚前附条件的赠与是指以缔结婚姻目的为前提条件而向对方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婚姻关系无法缔结,即使赠与的财产性利益已经交付给对方,赠与的一方仍然可以要求返还。但婚前不附条件的赠与恰恰相反,一旦财产性权益已经交付便不能要求返还。

  要区分彩礼与赠与,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A、赠与对方财产性利益时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

  B、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C、财产性利益是否为不得已而给付的。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A、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B、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C、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D、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E、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

  2、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方悔婚结婚彩礼怎么办,结婚彩礼应该返还。

  3、一方悔婚结婚彩礼需要返还吗,返还彩礼标准是多少?

  那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活在一起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当一方悔婚时,应返还彩礼,但不是全部返还,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双方生活在一年之中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全部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生活在三个月以内的,应返还彩礼全部的百分之七十。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男方导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在上文的基础上减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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