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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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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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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23 13:11:45 阅读次数: 830
夫妻之间借款出具的借条是否有效?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借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简单形式,而借款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夫妻之间婚内订立的借款合同只要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各种要件,不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属于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因双方之间存在婚姻这一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婚内借款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合法借款。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精神,婚内借款因所借资金所有权和用途不同而应有所不同。其一,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个人的资金借予对方,对方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外,则借款方对此借款有义务足额偿还;其二,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的个人资金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者家庭共同生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三,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与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之外,此时对方具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双重身份,该笔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其四,如果夫妻一方将自己所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借予对方,对方将借款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债务关系不成立。
夫妻关系时一种比较特殊的人身身份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存在着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乙方保管的情况,夫妻之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夫妻一方利用保管财产的便利而造成另一方实际上在使用或者支配夫妻财产时的不平等或者不便利,出现千差万别的复杂情况。从法律上分析这些复杂情况时应注意准确认定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内借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进行了扩大规定,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借予对方,符合法定条件也可以形成婚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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