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与前女友分手后,因要求前女友返还钱款未果,竟两次故意毁坏他人车辆泄愤,最终受到法律的惩处。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廖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廖某交至法院的2万元退赔给被害人孟某。
男子廖某与农某恋爱分手后,要求农某归还其恋爱期间交给农某的钱款约3万元,农某让廖某报警处理,廖某因此心生不满。2025年1月29日0时许,廖某在农某家门前看到农某曾驾驶的一辆红色凯迪拉克小车(车主孟某),以为该车是农某所有,便使用扳手毁坏了该小车的前挡风玻璃、左后视镜。同年2月3日0时许,廖某在某小区商铺停车位,又使用扳手毁坏了农某停放在此处的该辆凯迪拉克小车的右前大灯、右前车门窗户玻璃、右后门车窗玻璃等部位,还用杀猪刀毁坏了该车的四个车轮胎。经鉴定,上述被毁损的物品价值16965元。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廖某向法院退出2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孟某的经济损失。
港北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廖某赔偿被害人孟某全部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超出被毁损物品价值进行赔偿,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廖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廖某因要求农某返还款项未果而心生不满,竟两次故意毁坏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达16965元,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结合廖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法官提醒】
纠纷发生后,应通过协商、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切勿因情绪激动采取暴力、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来源: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