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婚姻常识婚姻常识 →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2/7 18:23:53 阅读次数: 749

新《婚姻法》在禁止重婚的同时,又增加了一段“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谓同居就是与他人共同生活,这种生活不是暂时性的,而是一种相对固定的,而且必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就是指平常所说的姘居。姘居比较公开,比较好取证,毕竟是生活在一起。所以这实际上就是在禁止“包二奶”。包二奶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甚至与二奶举行婚礼,这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实际上就构成了重婚罪,就要以刑法的名义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的,就是与他人同居,这种现象需要遏制。

  此次修改的婚姻法就禁止这种行为,不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说明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新增的法律责任这一章里也有相应的规定,即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明确规定负赔偿责任,也即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重婚则既需承担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婚姻法补充了这条规定很有意义,对日益增多的包二奶现象起到了遏制的作用。


上一篇:同居和结婚的一些区别
下一篇:如何宣告婚姻无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