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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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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武汉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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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4:12:42 阅读次数: 906
父母有钱不给子女,子女就可以不赡养吗?
案例:武老太的老伴已逝,随女儿女婿一起生活。武老太有点钱先放在女儿手里,后来又要回来自己保管。女儿女婿认为他们已履行了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权继承老人的财产,现老人把钱要回去,他们也不想再赡养老人了。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抚养'>抚养》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武老太的钱不是遗产,因而也谈不到遗产继承问题。她的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武老太有权将自己的财产委托别人保管可自己保管,但无论谁保管所有权均属于武老太自己,不随着保管人的转移而转移。武老太的钱放在谁手里保管与她的女儿女婿是否赡养她无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武老太将女儿抚养教育成人,履行了做母亲的义务而现在年岁大了理所当然由女儿女婿赡养,这是女儿的法定义务。所以无论武老太的钱让不让女儿保管,女儿女婿都必须赡养她,至于继承遗产一事,应待老人去世之后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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