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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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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0/12/21 14:11:22 阅读次数: 625
养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解除收养关系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因养子拒绝履行赡养养父的义务,判决解除了原告李老汉与被告李清的收养关系,同时判决被告李清支付原告李老汉生活费1万元。
郸城县汲水乡李老汉今年已经83岁高龄,老伴已经去世。40年前,李老汉夫妇只生育一个女儿,没有儿子,夫妻俩就收养了被告李清作为养子,当时李清才4岁。李老汉夫妇省吃俭用,辛辛苦苦地把李清抚养成人,并为其娶了妻子,盖了一院房子,还为孙子办理了喜事。现在李老汉年迈体弱,无收入来源,生活全靠女儿周济,李清则对其不管不问,李清的妻子还经常向李老汉说些难听话,甚至辱骂老人,李老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把李清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李清支付生活费1万元。承办此案的法官多次做李清的工作,要求其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而李清不愿给老人一分钱,并且态度蛮横,法院看调解无望,随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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