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拒绝探视是否成为中止探望的理由
子女拒绝探视可成为中止探望的理由,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探望权的行使应考虑子女意愿和利益。若子女已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明确且坚决拒绝探望,如因与直接抚养方长期共同生活,对探望方产生心理隔阂等原因,法院会综合考量子女年龄、智力发展状况、拒绝理由等因素。若法院认定子女拒绝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继续探望对子女身心健康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就可能判决中止探望。
不过,若子女拒绝是受直接抚养方不当影响,并非其真实意愿,法院不会支持中止探望。同时,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申请恢复探望。
二、子女拒绝探视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吗
子女拒绝探视一般不能直接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定理由。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止探望权法定情形主要是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方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
不过,若子女已具备一定认知和表达能力,坚决拒绝探望,且有合理原因,法院会考虑子女意愿。因为探望权设立目的是保障子女利益,当子女拒绝会对其心理和情感造成伤害时,法院可能认定继续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从而中止探望权。所以子女拒绝需结合具体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是否中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