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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变更抚养权协议未公证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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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协议未公证是否有效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2/2 15:39:11 阅读次数: 5
一、民法典中更改抚养权协议有效吗

在民法典中,更改抚养权协议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子女利益,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生效需满足:一是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意愿;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尤其要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不过,若出现协议损害子女权益等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法院会依具体情况,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角度进行判决。

二、民法典下变更抚养权协议未公证是否有效

变更抚养权协议未公证一般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且双方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公证并非协议生效的必备要件,它只是对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证明。未公证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在满足上述生效条件时,同样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为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建议进行公证或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来确认变更抚养权的事实,以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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