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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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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被前夫纠缠 人身安全保护令保平安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8 13:04:17 阅读次数: 9
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前被申请人李某某就多次威胁申请人张某某的人身安全;离婚后,由于两人间的经济和孩子探视权的纠纷,李某某到前妻张某某家进行纠缠辱骂,并持续不断地向张某某发送“杀死她、点火把房子烧了”等极端言论的信息,威胁张某某的人身安全,使张某某内心十分恐惧,惶惶不可终日。无奈之下,张某某向良庆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后,李某某以各种理由回避拒绝配合法官进行调查。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某某提供的派出所报警回执、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李某某的言行对前妻张某某造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张某某有面临暴力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张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接触张某某及其近亲属。



在审理期间,主办法官在核实了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后,主动约谈被申请人李某某,但李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扬言哪怕法官找到单位领导也无所谓。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切实履行,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主办法官多方联系,终于找到了李某某所在单位的领导,向其详细陈述了案情,要求其协助法院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经过法院与李某某所在单位的共同努力,李某某终于前来法院接受询问、训诫,并保证严格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义务。之后,法官详细了解了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及被申请人的诉求,并根据双方矛盾的实际情况,做通了双方的思想工作,从根源上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规定,使得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拓宽到离婚后(分手后)当事人群体,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安机关都有义务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进一步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撑起了法律“保护伞”。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间,被申请人有义务配合调查,并改正自己的言行举止。以各种理由推脱、逃避、拒绝配合调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性规定,视情节轻重,被申请人将面临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习总书记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社区等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群策群力,积极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建设好每个小家庭,维护好社会大家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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