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按风俗举办婚礼同居生子未领证,彩礼该返还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8 13:02:38 阅读次数: 8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已屡见不鲜。按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

  2022年,小曾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3年1月,小曾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婚礼当日,小曾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曾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浙江务工。同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2025年1月,小红向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经判决婚生女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曾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后,小曾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方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交付给女方的财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中,小曾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与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本案中,小红与小曾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虽小曾需支付抚养费,但作为亲自抚养子女一方,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

  另外小曾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曾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法院酌定原告在不退还被告嫁妆的基础上,被告向原告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方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上一篇: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后要对半分吗? 吉林辉南法院:给予方获得所有权后,补偿对方部分房屋折价款
下一篇:倪小某诉倪某抚养费纠纷案 ——“法官+司法社工”协同助力家庭教育责任归位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32号湖北今天律师楼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