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与孙某(女)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激化协议离婚,2015年办理复婚登记。范某因工作常年居住在外地,在外工作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并先后于2016年、2021年生育两个女儿。孙某在老家赡养范某父母、抚养两个婚生子,并为老人养老送终。2023年,范某以其与孙某2016年开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获准许。2024年,范某以其与孙某感情无修复可能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孙某主张,如离婚,要求多分财产,婚生子女由其抚养,范某对其进行补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与孙某常年分居,且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范某与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对婚姻关系、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过错,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范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孙某在老家抚育子女、照顾范某父母等,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范某应当给予孙某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孙某负担相应家庭义务的投入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范某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酌定范某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和损害赔偿共计20万元。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对孙某适当多分;判令婚生子女由孙某抚养,范某支付抚养费并依法享有探望权。
典型意义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负担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义务。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本案判令范某向孙某支付20万元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彰显了对婚姻过错方的惩戒以及对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无过错方的补偿和救济,较好地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