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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二次离婚对方举证期法律规定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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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离婚对方举证期法律规定是多久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6/1/21 14:22:16 阅读次数: 17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若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举证期限也可由双方自行确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准许可适当延长。二次离婚案件中举证期限规定与一般民事案件一致,具体时长需结合案件适用程序和法院指定来确定。
离婚时法院可能会应请求查对方公司流水,但需满足一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一方认为对方公司流水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可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法院会审查申请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如申请人需说明流水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明自己无法自行获取该证据等。若法院认为申请合理,会依职权调查;若认为无必要,可能驳回申请。实践中,若公司为一人独资且财产混同,法院支持调查的可能性较大;若涉及其他股东权益等复杂情况,法院会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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