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若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给子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转移行为并追回财产。 认定恶意转移财产给子女,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主观意图,若债务人在面临债务纠纷或已知有债务需偿还时,将财产转移给子女,且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可认定有恶意。二是时间节点,在债务产生后或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有较大恶意嫌疑。三是财产转移方式,不合理低价或无偿将财产过户给子女,如房产以远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四是对债权人权益影响,转移行为使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如债务人转移财产后无其他资产偿债。若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可通过诉讼撤销该转移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