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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子女抚养子女抚养 →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去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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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抚养权需要去法院吗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11/6 16:12:11 阅读次数: 4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不一定要去法院。若双方能就变更抚养权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即可,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无需经法院。 但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会支持变更: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十周岁以上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等。所以,能协商时无需去法院,协商不成则需通过诉讼解决。

离婚后变更房产证分两种情况。协议离婚的,需准备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房产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材料等。离婚协议书中应明确房产归属,若有共有情况,需双方共同申请变更登记。 诉讼离婚的,需提供身份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房产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的相关材料等。法院的裁判文书已对房产归属作出判定,可凭此办理变更。 准备好材料后,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若一方不配合,另一方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等方式完成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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