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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财产分割财产分割 → 如何区分婚内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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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婚内财产分割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7/15 21:46:33 阅读次数: 14
婚内财产分割的要点可从以下方面来看: 1.法定财产制方面:首先,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这类收入,通常都算作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比如正常的每月工资所得。其次,婚内生产经营或投资收益一般是共同财产,但婚前财产婚后的孳息、自然增值部分是个人财产,像婚前房产婚后自然增值部分。再者,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明确能取得的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也是共同财产。 2.约定财产制方面:若夫妻对婚内财产有书面约定,就按约定分割。约定需书面形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例如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就依此区分财产。

1.婚前个人财产,简单说就是结婚前就已经到手的财产。举例来讲,假如一方在婚前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只有他自己的名字,而且没有贷款或者在婚前就把贷款还清了,那这房子妥妥就是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个人财产得符合法定情形才行。比如说,一方因为人身受到损害而拿到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里明确说只给一方的财产;还有一方专门用的生活用品等,这些都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3.区分婚前婚后财产,重点看财产到手的时间以及是不是符合婚后个人财产的特殊规定。要是实际中有争议,就得拿出相关证据,像购房合同签的时间、付款记录等,来证实财产到底是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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