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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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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6/22 19:47:06 阅读次数: 9
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其次,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八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再者,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比如夫妻育有一子一女,都需抚养,计算时要综合考虑,防止赔偿总额超标准。

具体赔偿数额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依上述标准准确计算。

抚养费支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定期给付:这是最常见的方式。通常按一定周期,如按月、按季或按年支付抚养费。适用于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抚养人,便于被抚养人定期获得生活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次性给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比如抚养人有一次性支付能力,且考虑到物价波动、被抚养人未来大额支出需求等因素,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法院判决,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但这种方式要谨慎使用,需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保能切实保障被抚养人的权益。

具体采用何种支付方式,需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遵循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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