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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家庭继承家庭继承 → 农村宅基地继承手续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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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继承手续该如何办理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6/10 22:41:43 阅读次数: 5
若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继承房屋后可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若不符合申请条件,可按现有房屋状况进行确权登记,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镇户籍子女),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不能单独继承,但地上房屋可以继承,随之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办理继承手续,通常如下操作:

首先,确定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确定,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确定。

然后,开具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和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可到当地派出所、村委会等机构开具。

接着,准备好继承人身份证明、房产证、遗嘱(如有)等材料。

之后,前往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提交上述材料,登记机构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查看房屋情况。审核通过后,缴纳相关登记费用,即可完成宅基地及房屋的继承登记手续。若继承过程有纠纷,可先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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