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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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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抚养费法律规定有哪些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6/9 12:41:15 阅读次数: 7
 一、女方提出离婚孩子抚养费她用出吗
  女方提出离婚,需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1.在离婚的情况下,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只要女方不直接抚养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她都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即使女方是离婚请求的发起者,她也不能免除对子女的经济支持责任。

  2.如果双方无法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裁决。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抚养费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进行了详细阐述:

  1.抚养费的数额确定需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2)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于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父母,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如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该协议将不被准许。

  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子女虽已成年但仍需父母支持时,父母仍有义务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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