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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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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抚养孩子起诉后会有什么法律结果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5/5/27 10:11:23 阅读次数: 16
若起诉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法院查实情况后,会依法判决其履行抚养义务。

若孩子未成年,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法院通常会判决未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会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给付。

若判决后不抚养方仍拒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方式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起诉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法院查实情况后,首先会判决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若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多种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其存款,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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