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只有当法律文书正式生效后,被告/被执行人仍未及时履行义务且刻意实施了财产转移登记行为时,才能称之为财产转移。
换句话说,在法院作出最终裁判之前,通常不会发生财产转移事宜。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被申请人的居所所在地或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从而查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以此来防止其可能进行的财产转移行为。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