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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 →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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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4/3/19 21:49:47 阅读次数: 155
一、女方提出起诉离婚有什么坏处吗
女方提出离婚,首先要理解的是,离婚本身并不是由谁提出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进行。

1.协商一致的离婚,双方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承担夫妻义务。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由女方或男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为依据,核心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

3.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首先尝试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会准予离婚。

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根据《民法典》规定,起诉方六个月内不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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