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不仅仅关乎时间,还需依照法律程序严格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几个关键条文为这一过程提供了基础。如第一百四十九条至第一百七十六条,详细列举了:
1.可能导致延期的情形;
2.口头起诉的条件;
3.简单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
4.二审开庭审理的规定。
所有这些都构成了诉讼离婚的法律框架,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