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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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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案例离婚案例 → 未婚生育且未登记结婚 生母不愿承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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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育且未登记结婚 生母不愿承担抚养费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7/8/26 21:55:06 阅读次数: 1689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按每月300元承担小孩刘某欣抚养费至成年。

  2009年初被告唐某某与刘某(系原告刘某欣之父)经人介绍相识,后不久就在临武县汾市镇刘某家同居生活。2012年3月6日生育原告刘某欣。2015年5月底被告唐某某便外出务工至今,期间曾两次看望孩子,但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另查明,被告唐某某与刘某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2015年5月底至今,刘某欣一直在临武县汾市镇随其父和其祖父母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孩子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能因经济收入低等问题而免除。本案中,被告唐某某从2015年5月底便未直接抚养刘某欣,也未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收入及本辖区的经济状况,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没有能力或者双方并未登记结婚作为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邓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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