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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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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彩礼纠纷的态度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6/10/18 15:50:16 阅读次数: 743
一、关于农村彩礼纠纷的态度
  彩礼是封建社会延续下来的婚嫁习俗,现在大城市已不多见,但在农村地区依然普遍存在。结婚需要按照习俗支付彩礼,不仅会给男方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处理不当也会为日后家庭生活埋下隐患,不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我国婚姻法虽几经修改,但一直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际就是对收取彩礼这种带有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性质的陋习持否定的态度。
  彩礼反映了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能力负担高昂的费用,也反映了父母对子女婚姻的重视,因为彩礼是对新婚家庭的资助。“但是,彩礼增加了男方家庭的负担。女子择偶的标准主要是男子的综合条件,包括人力资本、家庭条件、生活环境等。随着社会发展,男子之间的综合条件差距逐渐增大,女子的择偶标准也逐渐提高。这导致条件差的男子被迫采用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形成恶性循环,这种现象在农村尤其普遍。一些家庭为了支付彩礼,甚至大举借债。由于预期女子可以换取高彩礼,一些家庭不再担心生育的成本,直到生出男孩。也有些家庭急需大量资金,会提早将女儿出嫁,导致早婚早育,进一步加大人口压力。对于多子家庭来说,由于家庭资金有限,高彩礼也会导致家庭矛盾。高彩礼也有可能诱使犯罪分子拐卖妇女。总体来说,高彩礼现象弊大于利。
  由此造成的彩礼纠纷更是不应发生之时,因此,农村彩礼纠纷源于农村彩礼的习俗,该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应进行改进。
  二、关于农村彩礼及纠纷在法律上的观点
  从法律上讲,彩礼究竟算什么?对此,有不同的观点。给付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履行结婚的承诺,如悔婚需要返还彩礼。同时彩礼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没有实际结婚时,解除条件成就,赠与就要被解除,解除之后,赠与一方可以要求受赠一方返还财产。面对日益增多的彩礼纠纷,司法解释对如何返还彩礼作出了回应。2003年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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