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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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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拒不退还彩礼的构成不当得利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3/13 14:11:11 阅读次数: 685
2013年3月,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经张某引见相识谈婚,4月17日,原、 做告邀请双方亲朋在场见证,张某主持,按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4月18 原告交张某付被告彩礼十万元。订婚后,双方在往来中因处事分歧较大,于2014年7月解除婚约,原告请求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一方违反婚约,对方不负违约责任。因婚约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并非以无偻转移财产为目的,这种因婚约赠送彩礼的行为址《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解除条件是婚约的解除,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赠与彩礼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继续占有,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币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披告谭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彩礼l0万元而拒不返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 挣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谭某返还原告陈某财物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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