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聘请律师聘请律师 → 离婚律师写给女人的信-写给同居中的女人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离婚律师写给女人的信-写给同居中的女人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2/27 22:33:30 阅读次数: 2059

三、写给同居中的女人

 

随着时代的变迁,越来越多的情侣在恋爱过程中早早选择了同居, 一纸婚书已经不再成为男女双方的枷锁, 同居试婚已俨然成为一种前卫的生活方式。不可否认,面对高昂的结婚花销, 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和法院逐年增加的离婚案件,同居试婚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婚前进行一段时间的“演习”,或许可以更为深入地了解彼此,如果共同生活过程中发现双方并不合适,也可以潇洒地说声再见。没有婚姻的制约, 没有家庭的束缚,没有子女的牵绊,这样轻松的生活方式仿佛更适合当代快节奏、高压力的生活环境,更能感受纯粹的爱情而不掺杂任何其他因素。

 

试婚的盛行反映了一定的社会顽疾,但是毋庸置疑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对于婚姻的恐惧让越来越多的男女选择同居和试婚的生活方式。这种方式在享受纯粹感情的同时,也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由于我国目前是有条件地承认“ 事实婚姻” 制度, 所以长期同居不办理结婚登记在法律上无法获得认可。一旦产生问题,作为弱势一方的女性很难获得相应的支持和保护,而前卫时尚的生活方式背后, 往往隐藏的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残酷的事实真相。一旦真相暴露于阳光之下,追求独立的时尚女性转而成为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 其中的委屈不得不让人惋惜。如果一旦不小心成为了未婚妈妈,没有婚姻的保障无论对于母亲还是孩子, 都是为未来的生活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可见, 即便婚姻会带来一定的烦恼,离婚会带来无法抚平的伤痛, 但婚姻作为维系男女双方的法律纽带, 仍旧有其存在的重大意义。对于女性来说,同居生活不仅没有赋予双方任何法律约束, 还将带来更多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女性因为同居男友的背叛而人财两空,而同居试婚也是谎言和金屋藏娇的最好伪装。

 

如果你选择了高风险的同居试婚,那么, 作为律师, 我想对你说, 一定要时刻保护好自己。因为没有一纸婚书, 法律对于你的保护变成了无根之木,即便你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即便你遇到了一个背信弃义的伪君子,即便你为了他牺牲了自己的青春, 但正因为你没有选择婚姻, 法律也爱莫能助。你能做的,就是拿出勇气和智慧,自己保护自己。那么,究竟如何自我保护呢?对于对方的婚姻状态要做到“ 心里有数” 。

 

试婚是一种时尚,但是试婚的目的还是为了结婚。如果对方完全回避结婚的问题,那么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你已经做了无辜的小三, 不仅最终失去了爱情,还有可能失去尊严。时刻提醒自己,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所保护, 即便你见过了家长,即便你与男友举办了婚宴,即便男友已经把你当成了妻子,但毕竟,没有法律的认可,你们之间仍然是同居关系,与婚姻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所以,你要清楚地认识到,试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走入婚姻殿堂,最终组成家庭。长时间的试婚对于女性是极度不利的,随着年龄的增长和财富的累计,适度的试婚后就应当作出是否结婚的定论。长期同居将使自己陷入不确定的状态,一旦男友离开,可能剩下的仅有欺骗和伤痛。

 

长时间的同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下一代的不负责任。对孩子而言,未婚妈妈难以给孩子一个健全的家庭,如果将来在抚养和探视上不断地发生争执和推诿,无疑会给孩子的心理留下更多的阴影。虽然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但根据目前的户籍制度,孩子在入园、入学、就业等方面可能都会遇到困难。由于社会上固有的一些传统理念,非婚生子女遭到歧视也在所难免。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 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还可能导致心灵扭曲,最终演变为社会问题。

 

没有婚姻的保护,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可能将成为一个不负责任的父亲。要知道, 婚姻是你的保护伞, 没有婚姻, 再美好的爱情也无法成为白头到老的佳话,无论在财产上或者身心上, 拥有一个合法稳固的家庭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更是对于自己子女的保护。

 

同居是一种生活状态,是双方的自愿选择, 但是同居生活同样无法避免生活的柴米油盐和甜酸苦辣。有生活就有支出, 生活在一起的两个人无法绝对实行“AA” 制, 但在双方的关系没有法律认可的状态下, 付出了感情的同时还无私地付出自己的辛苦所得是试婚的女性必须要避免的。夫妻之间由于身份的关系,一般来说妻子将分享丈夫的所得和丈夫创造的财富,而同居的女性不享有这样的权利,所以,为避免同居关系终止之后受到财产的损失,在同居期间尽量保持双方经济独立,严格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人一定要自尊、自强,而且要自我约束, 不要随意和已婚男士交往,更不要期待通过做“ 小三” 、 当“ 二奶”而一劳永逸,也不要存在通过生孩子来绑住对方或者获得一份财产的功利想法,那样最终受害的只是自己。选择同居时一定要谨慎,不要缺乏了解就轻率答应同居, 如果同居时间过长而男友始终不愿意和你结婚,那么要尽快做出决定,不要因为不甘心而苦等下去。不要把爱情当儿戏,更不要被口头的承诺所迷惑。

 

选择婚姻不仅仅是获得了一份法律保障,更是担起了一份对家庭的责任,尤其是当你还计划给世界带来一个新生命时,更应先担起这份责任。另外,不要让爱情等得太久,在长时间的同居生活中磨灭了真爱。不管你的内心有多强大,不管你对他和未来多有信心,都记得为自己留一条后路。要知道,长久的同居不一定会使你的付出和收获成正比,不要仅仅因为你和他的名字共同出现在同学和朋友的结婚请帖上,就真的以为你们的关系会像婚姻那么牢靠。对于一个负责任的男人来说,没有什么承诺比一纸婚书更值得女性信任和依靠。


上一篇:离婚律师写给女人的信-写给怀孕的女人
下一篇:离婚律师写给女人的信-写给即将结婚的女人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