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离婚律师 免费咨询 律师简介 业务范围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离婚案例
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家庭继承
涉外婚姻
聘请律师
  >> 首 席 律 师
陈玲律师
陈玲 律师
手机:13667217638
  >> 最 新 公 告
 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婚姻常识婚姻常识 → 一方有了外遇怎么办?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一方有了外遇怎么办?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2/26 14:48:13 阅读次数: 710

一方有了外遇,离不离婚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陈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是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婚外情时不正确的做法。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及针对婚外情离婚案件的研究总结,陈律师建议您必须到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您的婚姻现状认真分析,采取决策。

 

决定离了,怎么离?

(一)遭遇“婚外情”时最应该做的事:——“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无论您遭遇上述哪种“婚外情”,“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都是您现在的明智之举!一方面要分析情况,看是否有挽救的必要;另一方面做好最坏的打算,对家庭财产进行清理,如果你对个人的财产缺乏监控,你需要找专业律师收集证据。一旦婚姻走到绝境,你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缺少道德修养的一方在离婚前大多会转移财产,在没有完成之前,他会极尽拖延之术,资产转移完成后跟你翻脸,一副爱怎样怎样的样子。
因此,律师提醒:出现危机时,要警觉,做到“先下手为强”,获取关系恶化后的财产方面证据更为重要。

(二)“捉奸”取证。

痛下决心离婚,又遇到了难以取到婚外情实质性证据的现实难题,这也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第三者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不同的形式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只是道德上的遣责。必须区分对待,以决定投入多少成本调查取证。

一、“捉奸”有无必要?
遭遇婚外情后,大多数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却很少冷静思考这些证据对于离婚真的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规定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捉奸在床”有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取证难及法律适用的严谨,由当事人自己诉讼离婚的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成功率很低。然而在由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概念明显增加,原因是律师更熟悉法律,更知道如何取得有力证据。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仅取决于法官的酌定,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刘仍安律师多年的代理实践来看,取得“通奸”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获得损害赔偿,但掌握“通奸”的证据,就可以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二、“捉奸”取证注意事项。——取证不当,婚外情极易引发名誉权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

那么“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至关重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设备,采取什么手段决定了取得的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2、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概率较大。
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涉及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的可能性也极小。

3、“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尚有争议。

4、认罪承诺书

律师提醒:唯一的认罪书一般不被认可。如果有其他证据,认罪书可以作为佐证提交法庭。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效力会增加。

5、短信电子邮件

律师提醒:如果有充分的佐证,法院还是可以认可短信的证据效力的。如果当事人请公证处的人员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短信将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另外,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

律师提醒:
1、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打赢官司会有帮助。
比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尽管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但也应当注意合法使用。


上一篇:异地如何办理离婚?
下一篇:婚外情导致离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版权所有:陈玲律师
律所: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9楼(请提前预约)
法律咨询、预约热线: 13397122086 E-mail:chenlinglawyer@163.com
keywords:武汉离婚律师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
本站访问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