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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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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导致离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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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5/2/26 14:46:30 阅读次数: 567
第一步:老公有了婚外情,离还是不离?
丈夫有了婚外情,离不离婚要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刘仍安律师从业18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中,80%以上是因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婚外情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婚外情时不正确的做法。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及针对婚外情离婚案件的研究总结,刘仍安律师建议您必须到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对您的婚姻现状认真分析,采取决策。
最为常见的婚外情四种情况:
1、夫妻感情一般,妻子对丈夫本来就有诸多不满,只是考虑到孩子等因素一直下不了决心离婚。
误区:实践中有大量女性朋友,本来还想离婚,因为有了第三者的刺激,反而要死守已经名存实亡的家庭,不让第三者得逞。同时,自己又觉得不平衡,也在外面搞起婚外情,这是一种对自己和孩子都不负责的做法,虽然我们不能用道德去约束他人,但我们应该用道德来约束自己。否则带来的只有更多的伤害。
应对:这时丈夫有了婚外情,妻子应就此下决心离婚。集中精力搜集证据,保住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打一场胜仗!
2、夫妻感情很好,但婚外情暴露之后,丈夫毫无悔意,声称妻子再干涉他的外遇,以离婚相威胁。
误区:总是心存幻想,先原谅他一次。然而不久的将来,当他故伎重演时,就会证实自己是多么的愚蠢,然而一切已经晚了。
应对:这种情况下,婚姻已无前途。原来的夫妻恩爱只是表象,这样的丈夫已不值得你再为他守候。妻子必须振作起来,坚决捍卫自己的尊严,毫不犹豫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面对这种情况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这样才能更好的掌握主动。
3、丈夫表面上悔悟,但暗地里还和第三者保持关系,只是程度上比过去有所收敛。这种情况是大量的,也令女性朋友较为犹豫。
误区:看到表面上丈夫已经回归,难下决心。得知又与第三者私通,气上心头。反反复复,饱受折磨。这种做法最害人害已,其实生活最终要的是自己的满意,如果他已经不能令你满意,迁就已毫无意义。
应对:大多数有过婚外情的男人很难完全戒掉,但又不想用婚外情取代家庭。这时婚姻是否继续完全看妻子的态度。如果妻子认为丈夫总的来说对家庭还负责任,觉得他经过一段出轨的岁月最终会回归家庭,而妻子又能包容这件事情,那么,这个婚姻可以勉强地维持下去。
如果妻子无法咽下这口气的,毕竟这种掺杂着第三者的日子不太好过,就要及早理清其中的利弊,丈夫昔日的千般好,也不应成为你维护自身利益的拌脚石,该离就要趁早。否则,忍了一辈子的气,最后还免不了一个“离”字。
4、丈夫真正悔悟了,彻头彻尾与第三者断绝关系,从此回归家庭。
误区:这时妻子切忌穷追猛打、不依不饶、以一种报复的心态处处与丈夫作对。这样不分情况的反抗精神换来的只是最终的曲终人散。
应对:经历这样的风雨,感情往往会更牢固,家庭往往会更稳定。一个真心知错的丈夫,会更珍惜这个家。这时的妻子越宽容,丈夫会越感激。
第二步:决定离了,怎么离?
(一)遭遇“婚外情”时最应该做的事:——“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
无论您遭遇上述哪种“婚外情”,“尽最大的努力、做最坏的打算”都是您现在的明智之举!一方面要分析情况,看是否有挽救的必要;另一方面做好最坏的打算,对家庭财产进行清理,如果你对个人的财产缺乏监控,你需要找专业律师收集证据。一旦婚姻走到绝境,你可以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缺少道德修养的男人在离婚前大多会转移财产,在没有完成之前,他会极尽拖延之术,资产转移完成后跟你翻脸,一副爱怎样怎样的样子。
因此,律师提醒:出现危机时,要警觉,做到“先下手为强”,获取关系恶化后的财产方面证据更为重要。
(二)“捉奸”取证。
痛下决心离婚,又遇到了难以取到婚外情实质性证据的现实难题,这也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棘手的问题。婚姻法上没有通奸或者婚外恋的概念。法律并不调整婚外恋、第三者插足,通奸,那是道德调整的范围。
第三者有三种: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不同的形式引起的法律后果也不同,可能是民事责任,也可能是刑事责任,也可能只是道德上的遣责。必须区分对待,以决定投入多少成本调查取证。
一、“捉奸”有无必要?
遭遇婚外情后,大多数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忌手段、不惜成本地来设法取证。却很少冷静思考这些证据对于离婚真的那么重要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到底有多大呢?
《婚姻法》46条仅规定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规定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因此,“捉奸在床”有时不一定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取证难及法律适用的严谨,由当事人自己诉讼离婚的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成功率很低。然而在由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获得精神赔偿的概念明显增加,原因是律师更熟悉法律,更知道如何取得有力证据。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也并不意味着没有必要去取这方面的证据。原因在于: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仅取决于法官的酌定,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充分越好。
第二,从刘仍安律师多年的代理实践来看,取得“通奸”的证据并不必然导致获得损害赔偿,但掌握“通奸”的证据,就可以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二、“捉奸”取证注意事项。——取证不当,婚外情极易引发名誉权官司。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婚外情的取证是一个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否则取证就不合法。。
那么“偷拍偷录”的证据合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至关重要。在什么场合,用什么设备,采取什么手段决定了取得的证据是否被法院采纳。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一般会被认定为有效。
2、在公园等公共场所取证的合法性概率较大。
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涉及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的可能性也极小。
3、“别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尚有争议。
4、认罪承诺书
律师提醒:唯一的认罪书一般不被认可。如果有其他证据,认罪书可以作为佐证提交法庭。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效力会增加。
5、短信电子邮件
律师提醒:如果有充分的佐证,法院还是可以认可短信的证据效力的。如果当事人请公证处的人员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短信将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另外,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
律师提醒:
1、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间接证据,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链,对打赢官司会有帮助。
比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尽管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但也应当注意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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