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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咨询预约公告: 1、3月3日上午-张女士(离婚纠纷)下午-萧女士(离婚纠纷) 2、3月4日下午-刘先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3、3月10日上午-付先生(劳动纠纷) 4、3月11日下午-张先生(刑事辩护)下午-朱女士(离婚纠纷) 5、3月12日上午-李女士(离婚纠纷)
本站律师2015年3月开庭公告: 1、3月2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2、3月6日9:00,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3、3月9日14:3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4、3月13日14:3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5、3月17日9:3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6、3月23日14:30,青山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站律师2012年2月开庭公告: 1、2月7日15:00,江汉区人民法院,继承析产纠纷案; 2、2月8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3、2月9日9:00,江岸区人民法院,离婚纠纷案; 4、2月9日14:45,武昌区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5、2月13日9:00,武昌区人民法院,劳动纠纷案; 6、2月15日15:00,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股权纠纷案;
2012年2月咨询预约公告: 1、2月3日上午-陈女士(离婚纠纷)下午-余女士(离婚纠纷)2、2月6日下午-唐先生(合同纠纷)3、2月7日上午-钟先生(劳动纠纷)4、2月8日下午-刘先生(刑事辩护) 5、2月10日上午-朱女士(交通事故)
本站律师2011年6月份开庭公告: 1、6月7日9:00,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6月9日9:30,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代理合同纠纷案; 3、6月15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4、6月17日9:0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5、6月21日9:00,武汉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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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举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武汉离婚律师
咨询电话:13667217638
来源: 互联网 作者:陈玲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1/15 11:18:31 阅读次数: 72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四种法定情形之一。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秘密与他(她)人保持稳定的婚外性关系。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是姘居,即人们通常说的“包二奶”、“包养情妇”、“包二爷”等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一般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总会留下蛛丝马迹,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应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在提起诉讼之前,主动、及时、细致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加以妥善保管。针对“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行为,无过错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①过错方上述行为相关子女出生证;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居住证明、相片;
③由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明等证据。
同时,可以向法院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据、证人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
应该注意的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的大多是相对隐蔽、不公开的,而且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因此无过错方针对此种情况的举证更是困难重重。实践中,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为了取得相关证据,往往通过跟踪、偷拍、捉奸等方法掌握一些证据和线索 ,但这可能因证据形式或者证据取得渠道存在问题,导致证据的合法性上存在争议,这种证据很难被法院认定。同时,这种取证方式还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针对上述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查收集的证据涉及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据,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并说明无法收集证据的原因,目前的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以及待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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