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年底,我与张明协议离婚。2010年8月,张明的同事忽然将我和张明诉至法院,要求我们偿还2008年欠他的12万元债务。他拿出一张借条,借条上有张明的签字。我根本不知道张明欠钱的事,但张明说借款是在我们离婚前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也需要承担一半的责任,请问他的说法属实吗?
律师回复: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标准:一、如果夫妻举债是双方共同的意思,那么无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它带来的利益,那它也应视为共同债务。
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的行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原则上,该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当有以下情况发生时,此债务可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这笔债务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夫妻事先约定,婚姻期间内财产归各自所有,当夫妻一方对外借债时,债主也知道此约定。
按照以上解释,如果你无法证明张明借来的这12万元明确约定为他的个人债务,或者不能证明这笔钱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那么你应当承担债务的一半。
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此情况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它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举债人必须证明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否则,该债务应当视为个人债务。如果这个征求意见稿得以正式施行,那么举证的责任就将由张明来承担,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保护未举债者的经济利益。